12人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2名干部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报讯(记者 刘淼淼)6月9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了关于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煤矿“6·3”违法生产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5月11日,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遇难,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该企业的投资人、法人代表、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组织者12人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次通报还提出对22名党政领导干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意见,分别给予行政撤职、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党内警告等处分。
6月3日,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接到群众举报,核实发现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煤矿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采用假密闭逃避监管,其行为与桃子沟煤矿如出一辙。会议通报了对乐山7名党政领导干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的意见,责成乐山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省政府安委会约谈乐山市政府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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