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育忠
“调解能手”命名制度是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具体举措。从调解人员角度来看,建立“调解能手”命名制度稳定了调解工作岗位,有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从参与调解角度来看,建立“调解能手”命名制度整合了调解资源,有利于工作的联动性。从社会角度来看,建立“调解能手”命名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有利于工作的成效性。
一要规范完善“调解能手”命名制度。做到两个确立,一是确立“调解能手”命名为规范统一程序。为使社会各界特别是从事“大调解”工作的人员能积极主动参与到“大调解”工作中来,争取和享受“调解能手”的崇高荣誉。从法律、政策的角度设置“调解能手”命名程序,明确授与荣誉称号审查期间,开展评比适用的程序、范围、条件、时限、等级、待遇等,严格掌握。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相对统一、长期不变的规范审批命名程序制度机制。二是确定“调解能手”称号的权威性原则。“调解能手”命名制度的形成,是对一线具体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开展工作的肯定和认可。从条件的设置、数量的控制等都要严格把关,真正把一线从事具体调解工作,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评选出来,宁精勿滥。以制度的形式确定“调解能手”称号的权威性、严肃性;在评选、命名、表彰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设置条件时应对此予以更加完善。
二要规范“调解能手”命名的激励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障“调解能手”命名工作规范进行的重要措施,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保障“调解能手”命名功能发挥的必要形式。为了保证“调解能手”命名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健全和完善“调解能手”命名制度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调解能手”命名工作始终高质量地进行,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研究出台一系列激励“大调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方案,将争当、评选“调解能手”工作纳入“大调解”工作考核中,把“调解能手”纳入年度“优秀公务员”考核之中,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大“大调解”经费的保障,建立健全“大调解”表彰奖励基金,利用激励机制推动“调解能手”命名功能作用的升华。
三要充分发挥“调解能手”命名制度的作用。按照构建“大调解”建设要求,充分发挥“调解能手”命名制度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把“调解能手”命名工作作为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中加强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来抓,切实抓好一线调解这一关键环节,在命名表彰中,要准确把握好“调解能手”命名工作重点,着力抓好几个重要环节:一是注重抓好争当“调解能手”活动。深入推进《人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扎实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全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着力加强“大调解”衔接机制平台建设。当前“大调解”日常工作由协调中心牵头,而协调中心除一名专职副主任,没有更多的编制和人员。工作人员大都从各职能部门抽调,工作职能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难以兼顾,容易出现空挡。三是全面提升调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目前“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具体到每个“点”上,组织机构、队伍素质、制度设立、物质保障等建设与有效开展工作还存在差距。绝大多数基层调解员均是兼职的,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在时间和精力上难以保证。四是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通过为人民调解员上法制课、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法庭庭审、法官调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五是积极推动有关行政机关调解化解其主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各级“大调解”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积极出谋划策,推动和支持有关行政机关发挥其职能优势,调解化解劳动争议、拆迁安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等纠纷,防止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环节。
四要加强宣传,形成长效机制。在宣传“大调解”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果的同时,加大对“调解能手”命名制度的宣传力度,扩大“调解能手”命名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影响力,树立“调解能手”的荣誉度和威信力。让社会各界知晓“大调解”,信任“调解能手”,很多矛盾纠纷当事人就可能就近主动上门找调解员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加大对“调解能手”命名制度的宣传,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相关的图片宣传等扩大“调解能手”命名的影响范围,让这一便民利民的“大调解”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功效,形成长效发展机制,真正起到为民调解、和谐调解的作用。
(作者单位为沐川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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