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都市报讯(罗功臣 张三银)沐川县大楠镇社区矫正人员杨某,2014年11月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1月止。2014年11月由沐川县司法局交由大楠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5年3月中旬,不假外出到成都务工,县司法局根据基层申报核实后给予其书面警告,并告之及时回大楠司法所接受监管。但杨某无视法律法规,拒不回当地接受监管,期间将定位手机放置家中,个人手机处于停机状态又无其它联络方式,大楠司法所通过其家属和亲友多次联络无果,后该犯在外地用其它联络方式回复,明确表示拒绝返回常住地接受监管。
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杨某脱管已超过一个月。沐川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经审核后于2015年6月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县司法局收到裁定书后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抓捕,2015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犯抓捕归案并送往服刑地。
杨某在归案后对自己前后两次的违法违规行为悔恨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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