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7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全省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7年全省法院准确把握司法改革新目标,新要求,按照“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依法适用诉前停止侵权、证据保全等措施,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全年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38件。其中,专利权纠纷38件,著作权纠纷32件,商标权纠纷103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2件,技术合同纠纷2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1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出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质效稳中向好,赔偿力度有所提升的新特点。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全省具有典型意义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包括: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刘录怀与荣龙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张成俊与马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兰州黎明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邸泽勇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小米”商标侵权案。以下对兰州市部分涉及并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发布。
■案例节选
案例一
刘录怀与荣龙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刘录怀经与专利权利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在甘肃省范围内实施“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旋喷扩孔桩(简称WZ桩)”发明专利的排他许可权,同时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专利侵权行为行使诉权的授权。2016年8月,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嘉园南区二期地下车库的地桩基础由荣龙生负责现场施工,刘录怀认为荣龙生在施工中使用了“WZ桩”的技术和专利设备进行施工,构成侵权,遂将本案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荣龙生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录怀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录怀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荣龙生提出上诉,甘肃省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刘录怀提交的主要证据,只能证明荣龙生桩基施工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部分装置技术特征和部分成桩方法特征,不能满足全面覆盖要求,故应由刘录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不构成其主张的侵权。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录怀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针对较为复杂的专利,诉讼权利人一定要甄别对方涉嫌侵权的技术特征能否覆盖其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还是仅能够覆盖区分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特征,同时结合举证能力,有针对性地选择需要保护的具体权利要求,如此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合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案例二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脉公司)是国内专业化从事记忆合金生产的高科技企业,其研发智能金属垫片,并制作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在该宣传册中,对西脉智能金属垫片的简介、原理、特点、结构尺寸、使用方法、数据参数、应用、示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介绍。2016年9月5日,国家版权局以国作登字2016-L-00275382号对西脉公司西脉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进行作品自愿登记,记载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7年6月2日,西脉公司发现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对其“记忆合金智能垫片”产品的介绍和宣传中,使用了西脉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西脉智能金属垫片宣传册中的图片、文字、数据及图表,认为构成对西脉公司的著作财产权的侵害,遂提起本案诉讼。兰州中院认为星河泉公司行为侵犯了西脉公司宣传册的著作权。兰州中院判决:星河泉公司赔偿西脉公司经济损失并登报及在其企业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例,能够警示网络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中,不经过自己创作而是通过复制或简单改动别人的作品供自己宣传、经营使用,虽然省事,但很有可能侵害别人的著作权,为此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
兰州黎明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邸泽勇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邸泽勇是“平开窗的外围式上下拉升隐形纱窗”、“平开窗的内平开隐形纱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邸泽勇还获得“门窗型材”九项外观设计专利。兰州黎明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门窗公司)、邸泽勇作为许可方,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铝塑业公司)、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铝型材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宏达铝塑业公司、宏达铝型材公司使用,专利使用费为每生产销售一吨专利产品支付375元专利费,根据被许可方的生产销售报表,每6个月对账一次,对账后即予给付。合同还约定被许可方未按约支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黎明门窗公司、邸泽勇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支付拖欠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及违约金等。宏达铝塑业公司、宏达铝型材公司向法院反诉请求:专利权人返还多支付的专利使用费。一审宣判,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由宏达铝塑业公司、宏达铝型材公司共同支付黎明门窗公司、邸泽勇专利使用费711693.5元。宣判后,宏达铝塑业公司、宏达铝型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此案的审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范本。首先,应当诚信履约、完全履约。其次,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标准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相一致。此案中,双方虽对所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有约定,但在履行中发生分歧,法院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最主要的是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范围,确定了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范围,从而解决了双方争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多少的问题。
案例四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崔某为成立快运公司,急需一款手机APP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遂与兰州忠旗网络策划有限公司(简称忠旗公司)签订《APP软件开发合同》。APP制作完成交付后,崔某在使用中发现,该APP不能自主掌控且不时弹出第三方信息“软咖出行”界面,搜索域名,指向为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咖公司)。经比对,诉争APP与小咖APP界面设计、交际链接、内容顺序完全一致。崔亚军怀疑该APP并非忠旗公司自主研发,而是涉嫌盗用他人软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共30万元。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忠旗公司交付崔亚军的APP软件未能提供原始源码,日常使用中APP界面弹出的第三方信息指向案外人小咖公司,经比对,涉案APP与小咖公司的案外软件内容高度近似,且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自主开发、非侵权”的承诺义务审查,合同应予解除,忠旗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通过该案的审理,警示市场主体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要诚信履行,技术开发受托人要独立完成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成果要具有独创性、正当性、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要承担合同违约乃至侵权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可移动太阳灶”发明专利于2006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10年4月14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都本强。2008年5月20日、2009年5月21日,青海省科技厅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对某一项目进行招标。临洮县阳光太阳灶厂于2008年中标,该厂业主潘勇。都本强认为其于2006年已将“可移动太阳灶”送至青海省农村牧区能源办公室投标,且该办公室将其产品测绘成涉案招标图纸,因该图纸的主要技术特征已被其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全部覆盖,故潘勇按照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生产太阳灶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请求由政府采购中心、潘勇向其支付38万余元。兰州中院审理认为,都本强无证据显示涉案专利技术在授权公告日前即已公开,也不能证明所指控的产品技术特征覆盖其专利权利要求,故驳回其诉讼请求。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本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该案较好地以案例的形式阐释了我国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制度。该案例对于引导专利权利人如何正确行使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诉讼权利,依法、审慎完成举证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张程入职兰州大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在王成龙研发团队供职半年后离职。期间,王成龙团队正进行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相关CPC汇聚率测试技术的攻关工作。王成龙作为团队负责人,曾指示张程参与了研发过程中测试零部件的购买及平面图转换三维立体图工作。成果完成后,大成科技公司就涉案CPC汇聚率测试方法及测试装置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两项专利申请。张程得知后,认为其参与了研发过程及专利说明书的编写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以上两专利中发明人应该署其名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审理认为,张程作为原告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所涉发明创造的构思归己,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技术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故法院驳回了张程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案的审理,厘清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如何署名,署名的条件,及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出了答案。
案例七“小米”商标侵权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自主研发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其注册的商标。经小米公司调查发现,兰州凯迪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迪公司)在其经营的商铺内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套装商品上使用了与小米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损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经城关区法院主持调解,在侵权事实认定清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凯迪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该案中存在的生产、销售与“小米”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该案的审理,反映了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鼓励商标权利人积极维权,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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