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太霞) 欢天喜地去看房,不想遭遇车祸。三当事人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宣判后,房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年1月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房遇车祸 3人状告房产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5日,董某、全某、黄某在甘肃某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刘某的带领下,前往该公司位于榆中县的住宅小区看房。当天看完房乘坐观光车返回途中,由苏某驾驶的观光车与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坐在车上的董某、全某、黄某受伤,三人被送往医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高某负同等责任,案外人苏某负同等责任,董某、全某、黄某无责任。三人出院后经鉴定:董某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全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黄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另董某所受经济损失合计为元;全某的经济损失合计元;黄某的经济损失合计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董某、全某、黄某欲购买房产公司销售的房屋,于年月5日到该小区看房,接受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乘坐观光车在看完房返回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董某等三人受伤,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三人看房的过程是由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安排,接受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并服从安排,因此,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房产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董某等三人受伤,应当对该三人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由房产公司赔偿三人损失;驳回董某、全某、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商不服上诉 终审败诉
一审判决后,房产公司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相关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而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董某、全某、黄某仅向房产公司主张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两者之间属何种法律关系。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董某、全某、黄某前往房产公司位于榆中县的住宅小区看房,尽管双方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人仅为房产公司潜在的客户,但看房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行为,看房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调整。在看房及乘坐房产公司观光车往返的途中,房产公司对董某等三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董某等三人以房产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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