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6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酒后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金某与同伙在去年向被害人路新龙索要摩托车欠款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庭审中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被告人金某出生于1985年,系榆中本地农民,去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逮捕。2009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与陆某(已被判)酒后窜至被害人路新龙家中,在向被害人索要摩托车欠款不成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随后将被害人推倒对其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多处软组织受伤。作案后两人潜逃,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属轻伤。
当日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2004因抢劫、破坏公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犯此案时距刑满释放未满5年,根据《刑法》中相关规定属累犯,应从重量刑处罚。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惩处。此案未当庭宣判。
新闻推荐
【本报讯】 3月30日,由市人大办公厅牵头,市慈善总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及甘肃兴隆房地产公司参与的“为百所农村山区小学和万名学生捐赠图书大型公益活动”在榆中县...
榆中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榆中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