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4日,榆中法院和平法庭的法官,在审理该县定远镇村民蒋三的一起租赁纠纷案件时,考虑到被告人蒋三身体残疾的不便因素,法官们携带国徽,将法庭设在了蒋三家附近的空地里。经过法官的当庭调解,近4年的矛盾被化解。
苏贵与蒋三是多年的朋友。蒋三要挖土,提出租用苏贵的挖掘机,虽然这挖掘机是苏贵和其他几个朋友共同买的,但为了支持蒋三,苏贵一口答应了此事。2006年6月1日,双方签订挖掘机租用合同,蒋三租用苏贵挖掘机一台,租用方式按小时计算,价格为每小时115元(不含燃油),付款方式为挖掘机进场后每30天结算一次。工程完工后,两日内付清。但在履行此合同过程中,苏贵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并有垫资,而蒋三未履行合同规定,至同年10月3日完工后至今也未支付任何款项给苏贵。经苏贵多此催要无果,苏贵将老朋友蒋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蒋三给付欠款4.4万余元。
经过法官的不懈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在一个月内给付原告4.4万余元的租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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