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甲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龙某乙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员额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庭前会议,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董某某、高某某等人,自2017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永登县城,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形成以龙某甲为主要纠集者,龙某乙、董某某、高某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该团伙及其成员自2017年4月开始至2018年6月,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2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该案中,恶势力团伙较为清晰,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董某某、高某某,自2017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永登县城,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形成以龙某甲为主要纠集者,龙某乙、董某某、高某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
永登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等犯罪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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