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
(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负责禁养犬的处理、没收,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捕杀狂犬;
(六)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二)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
(三)负责流浪犬的及时捕捉和将其投送留检所的工作;
(四)收留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确定禁养犬的种类;
(四)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
(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
人用狂犬病等免疫点的设置和服务应当方便群众、及时有效。
第三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十六条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
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
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严格管理区内的乡村区域可以调整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区域可以调整为严格管理区。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兰州新区、高新区应当根据养犬实际,自行划定或调整养犬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禁养犬。
禁养犬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禁养犬目录应当采取谨慎认真、反复考察、对比研究、听取意见、专家评审等办法,根据
犬只的习性和遗传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分析犬只的攻击性,动态调整,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
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二十条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未完明日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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