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化、净化城市环境,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占道设施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安排,自2016年4月22日起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和占道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高新区及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镇)城市管理区域。
二、清理整治时间
2016年4月 22日至2016年7月31日。
三、清理整治内容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超出许可期限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占道设施。
(二)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设置在楼顶、楼面、墙体、地面、河堤、绿地、山体、护坡、隔离护栏、建筑工地围挡等位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及活动式广告牌,包括:三面翻广告、喷绘广告、电子屏广告、刀牌广告、软体广告、立柱广告、灯箱广告、落地式广告、橱窗广告、水旗广告、跨街广告、灯杆道旗广告、公交站亭广告;附着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内及出入口、垃圾箱(桶)、公共自行车雨棚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各类指示牌广告,包括酒店、餐厅、汽车4S店、房地产销售及其它商业经营设置的指示牌广告。
(三)各类“一店多牌”门头牌匾,设置在门头牌匾下的各类小条屏。
(四)各类“牛皮癣”广告,包括涂、画、喷、贴在地面、墙面、橱窗、线杆、箱柜、棚亭的各类“牛皮癣”广告。
(五)占用公共绿地、人行道的各类占道设施,包括:报刊亭、阅报栏、电话亭、值班岗亭、各类箱柜、停车道杆以及以自主创业、就业名义设置的各类售货亭、小木屋等。
四、清理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30日内对上述设施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
(二)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以暴力抗法等手段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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