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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建筑须分户计量供暖

来源:鑫报 2013-08-30 13:47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吴少华

关键词:供热 分户计量 分户控制

鑫报讯  8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同时规定,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全面推行供热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逐步建立供热价格月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政府决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其次,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管理机构,及时恢复正常供暖。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当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若存在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等八种情况之一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由上述原因造成其他热用户市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若热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等,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装置每日100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需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全面推行供热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不符合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限期实施改造。 此外,在大气防治方面,城市规划区、兰州新区规划区及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县区政府所在地禁止建设以原煤为燃料的供热锅炉房。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的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拆除原有供热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在供暖期开始前5个月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除。(更多内容请关注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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