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户隐瞒实情申购经适房,被发现后,物业公司立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此前双方签署的多项合同。9月2日,安宁区法院公布一起骗购经适房的案件,解除相关合同,申请者被取消购房资格。
1案情
有房户骗购经适房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2011年12月14日,原告兰州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物业公司)与被告白某签订了《兰州国投公司棚户区改造余量房申购意向书》,约定了余量房的位置和面积、申购条件:1、申购人具有兰州市城镇户口,2、申购人家庭属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等……2019年5月9日,双方就位于安宁区的房屋正式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条件、计价方式与价款等信息外,还约定了处罚: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
随后,建投物业公司发现,白某早于2005年名下已有房产,且于2012年办理了相应的产权登记。如此看来,白某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的条件。建投物业认为,白某在申请认购上述经济适用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弄虚作假的证明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了购房资格,被告的行为属于以弄虚作假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于是,建投物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兰州国投公司棚户区改造余量房申购意向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面对起诉,白某认为原告起诉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
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安宁区法院认为,建投物业公司与白某签订的《兰州国投公司棚户区改造余量房申购意向书》明确约定了申购余量房的条件。2019年5月9日,白某与建投物业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也明确约定“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白某虽在2011年12月14日签订申购意向书前向建投物业公司递交了其名下无住宅用房的《证明》,但白某于2005年9月22日确已购买商品房并于2012年12月4日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取得房产登记证。白某隐瞒其购买商品房的事实情况已违反申购余量房的必备条件。白某在签订申购意向书时隐瞒其已购商品房的真实情况,其该行为必然导致双方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存在虚假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行为。
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兰州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某于2011年12月14日签订的《兰州国投公司棚户区改造余量房申购意向书》及2019年5月9日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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