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被告人受审
8月31日,七里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锋以昊森公司为名,以朋友关系为纽带,纠集被告人李某、张某平、王某、陈某勇、曾某泽,为达到非法索要债务和相关资料的目的,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关区等地有组织地采取悬挂横幅、摆放花圈、车辆堵门、搭帐篷堵门、辱骂、跟随、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多名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以杨某锋为纠集者,以李某、张某平、王某为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锋和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张某平、王某、陈某勇、曾某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泽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平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某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陈某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曾某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令被告人杨某锋、张某平、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并向被告人杨某锋、李某、张某平、陈某勇追缴犯罪所得。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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