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兰州焦家湾(煤炭储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由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章,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关区焦家湾1号—43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属于二类地段。具体征收房屋的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焦家湾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一)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六、诉讼及强制搬迁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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