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西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投资炒比特币引发的民事纠纷案。
2019年底,原告谢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某偿还90万元借款。本案中,原告谢某除了一摞转账凭证之外,再无任何证据。办案法官经查证后发现,本案并非谢某诉状中所说的那么简单,背后还隐藏着另一层法律关系:比特币投资。
谢某因看中比特币的投资价值,便在好友姜某的鼓动下投资炒比特币。自2018年3月起,谢某频繁向姜某提供资金,由姜某帮助其炒比特币。截至2019年6月撤资之日,谢某已亏损90万元。谢某认为自己受了姜某的欺骗,遂要求姜某返还90万元,遭拒后,谢某以这90万元为“出借款项”为由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谢某坚持主张自己无心炒比特币,这90万元是自己借给被告炒比特币的“借款”,被告应该予以归还。被告姜某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认为比特币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客体。
根据有关规定,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其性质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虚拟商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显示,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综上,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且具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比特币应当认定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客体种类,被告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过程中,虽然原告一再主张这90万元是“借款”而非“投资”,但却拿不出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从被告姜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来看,双方此前的确存在投资炒比特币的事实,且原告早期还从中获取过一定的收益。据此,办案法官认定这90万元并非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而是原告为炒作比特币支付的“投资款”。既然是投资就意味着有一定的风险,投资亏损的风险应由出资方自行承担,所以,办案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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