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严禁无证进行集体配餐。
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全市各级机关、在兰各部门以及在甘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学(院)校、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未经许可不得供餐。
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凡未经许可取得集体用餐配送或疫情期间未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向企事业、学校等单位供餐。
从事学生等午休用餐服务的校外托护点开办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未取得许可证或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无证餐饮单位必须停止营业
凡在兰州市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包括各类餐馆、农家乐以及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提供就餐服务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即日起,各无证餐饮服务单位、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注销或吊销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而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自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对仍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阻挠、抗拒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无证和违法违规从事供餐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举报电话12315。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食堂及其他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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