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我们一直以为检察院只是监督我们行政机关的,今天才知道非诉执行监督是‘一手托两家’,对法院的非诉执行裁定也可以监督,我们有案件一定要申请监督”。宪法日来临之际,在城关区政府召集区属25家行政执法单位,召开的“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共建法治政府”会议上,城关区自然资源局的一名执法人员这样说。
“这次会议是我们主动发起并筹备召开的,主要目的是让各行政执法机关了解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全面回归,普及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以及监督方式和方法,并共同会签《城关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协作方案》,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双向衔接机制,将作实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向非诉执行监督延伸,畅通监督渠道。”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龙介绍。
据了解,作为会议的主要成果之一,《城关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协作方案》确立了建立行政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调查核实协助机制、检察建议落实反馈机制、日常工作机制四项机制,明确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实行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任何一方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应及时相互通报;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报备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而未移送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协作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可以采取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执法机关相关人员、行政相对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咨询专业人员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建议行政机关或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对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支持。
《协作方案》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紧急情形下的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检察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检察机关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对检察建议进行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及时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情况,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检察机关应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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