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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本土咖啡店品牌 被模仿使用案二审宣判 冒名网红“放哈”商家被判“放下”20万

来源:兰州晨报 2019-04-12 02: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 4月11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兰州本土品牌“放哈”咖啡被模仿使用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市中院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判决:冒名者限期赔偿“放哈”咖啡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登载致歉声明。

据了解,放哈咖啡店成立于2010年,原名“放下”咖啡,2016年更名为“放哈”咖啡。经营者耿盛琛随后推出具有特色的奶茶,受到兰州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中逐渐具有知名度。2017年9月28日,原告核准注册了图形商标,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了文字“放哈”商标,2018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了英文“fundosa”商标。

2018年,耿盛琛发现位于平凉路华联商厦购物中心北侧邵某、薛某经营的名为“爱放哈甜胚子奶茶咖啡”店的店面门头、饮品单、饮料杯中使用了耿盛琛的商标,于2018年6月7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纠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邵某在其经营所用的杯体上使用的图形是将耿盛琛享有的商标拆分,并将主要的图形“佛手”由右手图形镜像为左手图形并进行小范围修改,同时,在图形左侧标有“放哈”字样。薛某、邵某所使用的图形明显与耿盛琛所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足以误导消费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薛某、邵某擅自在与耿盛琛经营内容相同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与耿盛琛所经营的“城关区正宁路放哈咖啡店”已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放哈”字样及与耿盛琛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及企业名称,并进行宣传、经营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薛某、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耿盛琛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登载致歉声明。判决后,薛某、邵某以其使用的图形标识并未侵害耿盛琛图形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令薛某、邵某承担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兰州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二审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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