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日前,兰铁中院首次以制作调解书方式审结了一起行政案件。这也是兰铁两级法院自2015年12月起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次依法以制作调解书的方式审结行政案件。原告刘某某的权益得以最大化地保护,激动地表示,“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以后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原来,因七里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刘某某位于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小西湖东街298号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在没有订立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去年9月18日,刘某某所拥有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因此,引发官司。今年1月2日,刘某某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两起行政诉讼案件。该院于1月7日立案后,1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书。1月22日被告提交答辩状,答辩状载明“原告刘某某所诉的行政强制行为并非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所作,刘某某所诉涉案征收行为的征收单位为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及原告刘某某的实质诉求,主审法官李茫信联系原告刘某某到法院核实详情。谈话过程中,刘某某表示,因为涉案的征收行为从2014年就已经开始,征收导致其本人至今居无定所,无法正常生活,且刘某某认为自己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河景房”,所处地理条件优越,生活便捷舒心,但政府所作的补偿安置方案不仅没有维持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更导致了其生活水平的急速下降,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也让她本人对政府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在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心情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同时为实质性解决原告的诉求和化解双方的争议,主审法官先后于1月23日、2月18日召集刘某某、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在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同时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及政府进行沟通。因各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求和想法悬殊较大无法统一,协调效果不佳且进展缓慢。为更快、更好地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院于今年2月18日依职权追加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为此案第三人以便进一步查明案情,并于同日前往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
在主审法官多次调解协商和电话沟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月27日上午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调解协议》。原告刘某某就行政强制一案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根据《调解协议》对行政赔偿一案依法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2月27日下午向各方当事人予以送达。至此,两案在历经多次波折后,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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