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烟草烟雾浓度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由不合格单位控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常用术语含义
(一)室内:指被屋顶覆盖、或一个或多个墙壁或侧面封闭的任何空间,且无论用于屋顶、墙壁或侧面的材料类型如何、无论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二)吸烟:本细则所称吸烟,包括拥有或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而无论是否实际吸入或呼出烟雾。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政府应当设立控烟法律援助受理点,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3月31日施行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兰政办发〔2014〕63号)同时废止。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晓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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