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暴雨,车辆发动机进水熄火,事后维修花了十多万,可是保险公司却只赔偿了不到一半的费用,理由是“车辆拥有人并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所以不能赔”。车主不乐意了,质疑“我投保车辆损失险,在这个范围里不包括维修发动机吗?”2月19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终审判决,究竟赔偿还是免责,还是保险合同说了算。
事件:行车遇暴雨发动机毁了
2016年8月15日,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名下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及交强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但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2017年8月12日晚,商贸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与雁园路交叉路口时,突降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车辆途经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时熄火,随后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拖至4S店后,共产生包括发动机进水的维修费用114217.11元。保险公司仅对其中42131元损失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对所有涉及发动机进水的维修费用72086.11元拒绝理赔。商贸公司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方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72086.11元。
审判:购买保险看清免责黑体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涉水行驶而产生的发动机维修费用。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因发动机损坏而产生的维修更换等费用,亦应包括其中。车辆损失险条款第十条约定了免责事由:“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从证据来看,保单附有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且原告在投保单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均加盖有公章进行确认,故应当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有效。本案原告诉请的发动机进水损失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商贸公司提起上诉。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商贸公司并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仅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而“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在其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中,故被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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