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部分
一、保持高压态势。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专业公司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罚款额度最高为二百万元。
二、施行“双罚制”。对某些违法行为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政拘留。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等的,在对单位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的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禁止在一定期限(十年内)或者终身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
三、强化监管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及其他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公益诉讼。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市环保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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