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艳玲)近段时期以来,随着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房产公证委托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数量也明显上升,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显著增多。近日,记者了解到,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与兰州市多家公证机构经过反复研究探讨,对委托公证书委托期限与内容达成了共识:一方面,严格控制委托期限和办理次数管理,以防止公证书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多次反复使用。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委托书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委托授权仅限使用一次代理权即终止。”原则上,委托期限限定为6个月。委托人确因出国、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委托期限的,应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原因,并承诺由其自己承担因延长委托期限而产生的风险。但延长委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另一方面,强化委托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风险管控,以防范受托人擅自调换委托书。公证机构应在公证书中的委托书与公证书之间加盖公证机构骑缝章。据介绍,该措施的实施,有效避免了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反复使用委托公证办理登记的行为,同时防范了受托人擅自调换委托书的现象,从而规避了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风险,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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