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苏 叶张丽丽)10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弘泰集团集资诈骗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兰州市发起成立鑫融通公司,开始从事非法集资业务,并用前期非法集资所得资金先后成立金盛昌公司、万昌公司、国泰公司、中润公司、弘泰公司、华信公司等六家公司,并成立弘泰集团(未注册登记)管理上述七家公司。期间,被告人张来臣等人明知无法返还本息,便虚构上述弘泰集团为“政府支持和运作”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定运营单位”、“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运营单位”,并利用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网等媒体、公共车站站牌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公开宣传,承诺在不同期限给付14.4%至30%的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过程中,出现集资参与人兑付集资款较多、资金链断裂现象,被告人张来臣便与被告人李刚、王俊峰等人合谋以280万元收购了被告人魏天俊的亿佳公司,为其下属各投资公司提供虚假担保,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至案发前,弘泰集团下属七家公司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204.28万元,大部分资金被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等人用于个人挥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发放集资业务提成等,实际用于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资金仅7000余万元,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1800多名集资参与人共计22277.6838万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孙鹏、田宁、郝佳、李刚、王俊峰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被告人龚卡鸽、王莉等17人任业务员和业务主管期间,大量吸收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班朋飞、陈文杰、王震、海淑珊、刘振威、刘国柱、孙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来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广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文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班朋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刘国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孙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海淑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振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其余23名被告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相应罚金。
同时,查封、扣押的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电器等物评估拍卖后合并查扣、冻结的资金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22277.6838万元资金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海淑珊、王震、刘国柱、孙浩、刘振威等九人处继续予以追缴,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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