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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出台 市级升省级将给予40万元扶持资金 升国家级再给予40万元扶持资金

来源:兰州日报 2018-06-21 03:0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6月1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对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再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市人社局联合市工信委每年组织专家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进行考核,评价主要从基础设施、基地管理、孵化服务功能、运营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六个方面进行,在考察基地(园区)基础设施的前提下,重点考察基地管理与孵化服务功能,设立A(优)、B(良)、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A类的给予40万元扶持资金,考核B类的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考核C类的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考核D类的为不合格基地(园区),不给予扶持,并取消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资格。

《办法》明确,对上年度已获得市级众创空间补贴、市级科技孵化器补贴、市级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等市级同类扶持补贴资金的,如所获得的扶持补贴资金达到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标准的,不再重复扶持,未达到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标准的,补至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标准。同一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不超过三年。

《办法》规定,对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再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特约记者水源

《办法》规定了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孵创业企业、开展或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支付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暖网物业费、购置创业实训设备、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举办创业活动及培育树立宣传创业典型等方面,不得用于旅游、接待、炒股、借贷或购买非生产经营性物资和用品等非项目生产经营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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