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杜志超)5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供热服务中心了解到,兰州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在结束了两年的暂行后,于日前正式确定。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基本热价为5.00元/月·平方米×30%×5个月=7.5元/平方米(注:30%为基本热价的折算比例)。新热价在2017-2018年供暖期起执行。
近年来兰州市对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民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暂行了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总体情况基本符合兰州市实际。鉴于两年的暂行期已满,日前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文,确定兰州市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全额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相加而成。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热价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根据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需退还或补收热用户的热费,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成。向用户退还热费的方式由供热单位报热管部门进行确定。”市供热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因供热企业技术问题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部分,由供热企业承担所超费用;因热用户私自改动户内采暖设施及热计量装置等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热用户承担所超费用;因热用户、供热企业双方原因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经技术、仲裁部门确定后,双方可按责任大小协商确定所超费用承担比例。确定供热收费方式为计量收费的建筑,对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只收取基本热费。正常用热的用户,收取全额热费。
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建筑面积基本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基本热价为5.00元/月·平方米×30%×5个月=7.5元/平方米(注:30%为基本热价的折算比例)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热量调整系数计量热价=[面积热价×(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每平方米年耗热量
按照以上计算方法,集中供热分类计量热价为:
1.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47.43元/吉焦
2.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
3.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
4.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基本热价的折算比例确定为30%,为了在实际中便于计量热费的计算和操作,热量调整系数统一暂定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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