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讯 记者焦太霞 通讯员王素芳 臧千雅 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无责,为何经法院调解需要赔偿?5月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7年6月22日傍晚时分,吴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南滨河中路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公园北门公交车站路段时,与景某驾驶的停靠在公交车站的公交车发生刮撞,并因此使刚从此辆公交车上下车的乘客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景某无责任。
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肇事车辆驾驶员吴某、公交车所属公交集团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肇事车辆赔偿相关损失,同时要求公交集团承担无责赔偿赔付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在其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王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公交集团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在公交车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10%,共计4000余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它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就是所谓的交强险无责赔偿。
本案中,小汽车驾驶人吴某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集团所属公交司机景某和乘客王某无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涉及到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应按无责赔偿限额内给予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所以,受害人王某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应由吴某、公交集团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和无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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