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守亮
你在兰州高新区骆驼滩社区红柳滩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17栋,1层、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5300平方米,在临时建设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了【(兰高雁直)城管(规划)罚决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三日内自行拆除。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现需要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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