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苏叶实习生刘艳宏
案例: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高某和金某分别担任西安远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责人、副经理时,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获得高额利息为由,先后与24名投资群众以签订《委托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940000元,返还投资利息3647000元。12月6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截至目前,尚有24名受害人共计5418000元的巨款仍未归还。
近年来,花样不断翻新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众多群众上当受骗,最终导致血本无归。那么,群众应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避免损失?记者采访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赵金荣。
做到“望、闻、问、切” 远离非法集资
记者:手上有了点闲钱,想做点投资,该如何判断是合法的投资理财,还是非法的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赵金荣:识别是合法投资还是非法集资,要做到“望、闻、问、切”。
“望”就是要细心观察与核实各种社会集资形式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社会公众在接触到一些融资活动的时候,首先必须从这些方面进行一些判断,对集资企业的法律文件进行一些审查,并尽可能到相关部门核实。
“闻”就是耳听八方,多方面的收集信息,了解国家关于社会集资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
“问”就是要对各种集资形式进行调查研究、询问和咨询。目前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非法集资者夸大其辞的宣传广告所诱惑,加上缺乏一定的金融知识,求富心切,一些极为低级和虚拟的手段就可以使大量的投资者主动陷入投资陷阱。
“切”就是根据“望、闻、问”所了解的情况和信息,对某种集资行为进行辨别和甄别,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记者: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赵金荣: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仅追回少量财物,平均达不到10%。在处理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时,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财产后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法官提示5招防范集资诈骗
记者:集资诈骗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如何防范?
赵金荣:面对花样翻新的集资诈骗,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和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查询资源,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进行商量、审慎决策,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绝高利诱惑,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记者:法院审理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赵金荣:人民法院对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保持对该类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对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
同时,穷尽追赃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受害人经济损失。由于该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追赃困难,很多时候仅能追回少量财物,更有甚者几乎血本无归,受害人的财产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满足于单纯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而是尽量协调公安检察机关继续追赃,尽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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