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某机械公司,将王某起诉到七里河区法院,理由是王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的一辆大众牌汽车和一辆五菱牌汽车转移并隐匿,后利用公司已作废的公章,将两辆车过户到王某自己名下,王某将两辆车转卖,获得非法利益,该公司要求王某返还两辆车,并配合公司完成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8月29日,七里河区法院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宣判。
王某称,自己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曾是夫妻。自2008年12月1日机械公司成立以来,公司没有给王某发过一分钱的工资,王某作为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更没有给王某分过一分钱的红利。2016年4月,赵某同意将大众牌汽车和五菱面包车过户到王某的名下。
同时辩称,自2016年1月始,赵某直接独占公司,任意支配公司财务,没有给王某一分钱。2016年3月,王某不幸发生车祸,医疗费和每月的房贷以及生活必须开销,使得王某经济压力巨大,被迫出卖两辆车,变卖车辆是为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且于法有据,根本不构成不当得利,且没有侵犯到公司的任何利益,更加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和王某原系夫妻。2006年8月,赵某与王某自愿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日,二人注册登记了该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赵某出资66.66%(200万元)、王某出资33.33%(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该公司在经营期间,于2012年购得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2016年6月,王某将该车转卖给他人。2013年该公司购得大众牌汽车一辆。2016年3月,王某驾驶大众牌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王某于2016年4月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2016年6月,王某将该车转卖给他人。
另查明,2016年10月,赵某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同意离婚,2016年12月,法院判决准许赵某与王某离婚。
法院认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与王某身份特殊,该公司的诉求,忽略了基本的事实,即公司股东原系夫妻,且该公司股东只有二人,王某在出售公司名下的车辆时,股东二人还系夫妻,公司同意与否均取决于夫妻二人的意思是否一致。现二人离婚,赵某以公司名义诉请王某返还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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