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万学亮) 5月18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竟是由一只老鼠引发的。
2015年3月,勤某到某单位开始上班, 3月20日,勤某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2016年3月18日早晨,该单位聘请的厨师小芳在厨房墙角发现一只老鼠夹在夹鼠板上,小芳受惊后,吓得仓皇跑开,奔跑时推翻了勤某,致使勤某被滚烫的米饭锅烫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领导将勤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勤某出院后,以雇佣关系为由,将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共计31万余元。
七里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勤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单位正常上班,与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勤某在上班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于是裁定驳回勤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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