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太霞) 两男子以投资经营的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大肆非法集资,造成约190余万元经济损失无法归还。5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8月6日,被告人贾某伙同被告人曹某,借款120万余元在兰州市西固区一小区租用一套沿街铺面设立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在贾某负责实际经营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以投资经营的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大肆非法集资。经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至案发,共造成1906045元经济损失无法归还。
另查明,2015年8月14日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举报贾某以兰州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15年8月17日西固分局决定立案侦查,8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二被告人网上追逃。2015年9月12日、9月14日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工作人员分别抓获被告人曹某、贾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伙同曹某,以投资经营的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在获得集资款后,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发放高利贷及后续集资的利息,造成集资群众巨额资金1906045元不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被告人贾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犯罪所得1906045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贾某、曹某退赔各被害人,其中未随案移送的案款21800元,由扣押机关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处理。
一审后,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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