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太霞 通讯员 杜雅娟) 张平通过手机银行向某公司财务人员李兰支付货款时,因个人操作失误,将收款人“李兰”点为“李瑞”。李瑞收到打错的汇款后,拒不归还,纠纷也随之而来。2017年5月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2016年8月3日,张平通过自己某银行手机平台的账号向李兰支付了货款29698元,几天后,李兰以没有收到货款多次催促,张平才觉得事有蹊跷。经核实,发现因自己操作失误,在付款时将收款人错输为“李瑞”。张平因生意往来与李瑞相识,发现付款错误后,立即电话联系,希望李瑞及时退回。李瑞以核对账户后再答复为由推托不还,之后,面对张平多次的短信、电话催要,置之不理。张平无奈之下,将李瑞诉至法院。
七里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定,张平错打给李瑞账户的29698元,李瑞无合法根据占有,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张平要求李瑞支付自获得不当得利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李瑞于该案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张平返还不当得利29698元及利息。
李瑞不服该案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辩称29698元是由于生意往来张平打给自己的货款。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平经营水暖器材,李瑞曾于2015年向其购买过水暖器材,此后双方再无其他买卖行为。同时,张平与某公司在2016年6月28日到7月22日之间有8笔业务往来,金额与涉案金额一致,张平提供的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机打销售单与该公司记账本记载销售情况相符。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平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虽在一审中没有提出,但该证据系对抗李瑞上诉而补强的证据,该证据能够证实涉案金额的用途为张平与某公司之间的业务款项,法院对此予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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