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焦太霞) 车辆被扣,车主常某某两次诉讼,状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欲为自己讨个说法。4月27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常某某诉城运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诉:因程序违法 法院撤销罚款
2015年11月28日17时45分左右,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兰州市城运处)工作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亚欧商厦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常某某驾驶的轿车搭载乘客1人,服务路线从亚欧到野猪湾路程,协议收费10元。兰州市城运处工作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及《车辆暂扣凭证》,并向常某某送达《车辆暂扣凭证》,将轿车予以暂扣。2015年11月29日,经兰州市城运处负责人审批,就常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立案调查,同日决定暂扣车辆。2015年12月3日,兰州市城运处对常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且同日向常某某先后直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决定给予常某某2万元的行政处罚。常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缴纳罚款2万元,并在文书送达回证上手写体注明“本人自愿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常某某”。
事后,常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行政判决,以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该处2015年12月3日对常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诉:车主以处罚过重为由再次起诉
兰州市城运处于2016年9月19日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常某某直接送达,告知常某某拟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常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兰州市城运处提交了书面申辩书。
2016年9月26日,兰州市城运处对常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形成记录,结论性意见:常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常某某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常某某提出的陈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2016年9月27日,兰州市城运处对常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2万元,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常某某。常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实施营运行为,兰州市城运处处罚2万元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法院驳回车主诉讼请求
兰铁中院2017年3月8日开庭审理,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兰州市城运处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并无明显不当。原告非法营运的事实已经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处罚2万元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原告常某某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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