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丁炜娜 实习生 林广学) 昨日,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条例》明确,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有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擅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等行为之一的,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其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进行综合利用。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根据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条例》还明确了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驾驶员、乘务员运营中不得有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擅自停止车辆运营;不得私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不得载客充加燃料;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等规定。其中,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有违反上述后三种情况及其他违反运营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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