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丽) 销售围棋的兰州几家公司没有料到,因为“围棋篓”,他们被山东的高先生以侵犯自己“围棋篓”外观专利为由告上了法庭。2017年4月2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庭审中,案件的第一被告为生产厂家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第二、三被告分别为经销商七里河金剑文体批发部、兰州得力翔商贸有限公司。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原告高先生诉称,邵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围棋篓”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9月28日获得授权并公告。2014年8月5日“围棋篓”专利权人变更为本案原告高先生,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2015年1月份,高先生在考察兰州文体用品市场时发现,有多家销售者销售的“围棋篓”与其享有专利权的“围棋篓”外观设计完全一致。其遂委托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对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
事后,高先生一纸诉状将生产厂家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经销商七里河金剑文体批发部、兰州得力翔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兰州中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依法判令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依法判令七里河金剑文体批发部、兰州得力翔商贸有限公司各3万元与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高先生的代理律师称被告生产并销售“围棋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应当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对此,第一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星达文体用品厂提出,要求出具专利为高先生的“围棋篓”实物进行比对,同时对6万元的赔偿费用提出质疑,认为索赔数额没有法律依据。第二被告七里河金剑文体批发部认为,其销售一例便被发现,且作为经销商没有对商品专利进行辨别的义务。第三被告兰州得力翔商贸有限公司称,该公司并未销售“围棋篓”,不存在侵权。同时第二、三被告认为原告有恶意诉讼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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