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云) 4月2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就《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可以有的行为,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责任。
相关人员注意 这些行为不能有
《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将不符合条件的征地农民、拆迁户、企业改制人员等群体整体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因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工作条件落实不到位,导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无法开展或存在突出问题等行为。
县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这些行为:因执行政策不力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对申请人家庭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按规定进行入户抽查,或者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对象认定不准确;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整体纳入救助范围;在救助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无故不按时足额发放或者套取、挤占、挪用救助金;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相关救助政策没有进行审查备案,造成不良后果;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来信来访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等。
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得有这些行为
《意见》规定申请人和救助对象在申请或者享受有关社会救助政策过程中不得有这些行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调查;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资金或服务;无正当理由采取缠访、闹访、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或者侮辱、打骂、伤害工作人员;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已不符合救助条件,没有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事实形成“骗救”行为;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等。
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将被追责
《意见》明确,申请人和救助对象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或者出现《意见》所列禁止性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暂缓或取消救助资格、减发或停发救助金、追回其违规获取的救助金、处违规获取救助金数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对徇私枉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要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意见反馈方式: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81620654@qq.com。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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