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某在出狱后的第七天动起了“歪脑筋”,这次竟然冒充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骗取受害人现金2万元。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以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张某早在2009年8月20日就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3月1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8月25日再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7日12时许,张某在兰州市安宁区“陇塬祥”餐馆内,冒充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能为被害人杨某丈夫李某办理减刑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2万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殆尽。
安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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