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甘菊萍)2017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且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监管是维护市民健康美丽的民生工程,为确保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3月2日,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各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服务活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告知书中明确指出:各美容美发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开展服务活动。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以下资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检查通过情况;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购入化妆品时应开展进货查验,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等;应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不准经营使用以下产品(八不准):未获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套号冒号的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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