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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振峰) 车祸猛于虎,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在理赔过程中法院对票据是如何认定的呢?原始票据丢失后,法庭对复印件是如何认定的呢?发生涂改和没有签字的票据法院是否认可呢?本报就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
案例1 涂改严重票据不予采信
年6月日,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朱某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朱某甲受伤,两车均受损。事故发生后,朱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朱某甲无责任。朱某甲车辆受损严重,发生拖车费、转车费、修复费。后因赔偿达不成一致,朱某甲将朱某和其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朱某认为,朱某甲主张的修理费和拖车费太高,而且定损没有收到通知。保险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朱某所驾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愿意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但财产损失费同意在元限额内赔付。
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朱某甲在法庭上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认为,朱某甲提交的保险公司车辆损失确认书上面没有定损人签字,无具体日期,涂改严重,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所以对其对应的盖有维修服务站的销货清单不予采信。据此推断对修理费发票亦不予认可。拖车、转车、停车实际存在,对该费用票据予以认定。关于损失的认定,医疗费应以医院票据,住院天数应按照票据上天数3天认定;由于朱某甲未提交交通费票据,对交通费不予支持;对拖车、转车、停车费用予以认定;但车辆维修费明显过高,法院酌定为元。根据以上情况,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元,剩余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案例2
医院票据丢失 复印件加盖公章照样有效
年9月日,徐某驾驶原告张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至兰州新区一村道时,与被告温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后又与另外一辆小型轿车相撞,致乘车人肖某受伤。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肖某无责任。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张某垫付了大量医药费。事后,肖某损失已经调解解决,但对于原告张某垫付的医疗费,温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兰州市分公司)均认为张某出示的票据非原件,真实性有异议,拒绝赔偿,无奈,张某只好将温某和人保兰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根据法律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包括书证原件遗失。本案原告张某将其垫付于肖某的医疗费.元票据原件遗失, 而提交该票据的复制品符合上述情形,并且该票据复制品由肖某就诊的医院加盖收费专用章,结合住院费用清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肖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原告垫付的事实,二被告拒绝赔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作出如下判决:张某垫付肖某的医疗费.元,由被告温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范围内赔偿.元,人保兰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元。
法官说法 发生纠纷后一定要保存票据
主审案件的法官称,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产生纠纷,伤者在医疗期间、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纠纷,票据的质证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提供完整的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票据,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因此,当事人在协商赔付期间一定要做好各种相关票据的保存,以便发生纠纷后顺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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