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后,东家龙呈华泰公司发现其下的市场前期入驻商户较少,就和鑫诚物业公司商量暂不向商户收取物业费。但随后,物业公司相关服务却跟不上了,龙呈华泰公司借此欲和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双方遂产生矛盾。11月15日记者获悉,近日兰州城关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一审作出宣判。
2015年8月24日,龙呈华泰公司与鑫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将龙呈华泰农副水产品交易中心的物业委托鑫诚物业公司管理。鑫诚物业公司负责安全监控、巡视、执勤及清理卫生、运送垃圾等;并有权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暖气费及垃圾清理费等。合同签订后鑫诚物业进驻交易中心,但因该中心前期入驻商户较少,双方经协商,暂不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及水电暖费用。
之后,鑫诚物业公司的服务也有所停滞。龙呈华泰公司最终以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于 2016年6月3日向鑫诚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鑫诚物业公司于2016年6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办理移交工作,龙呈华泰公司遂诉至法院。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龙呈华泰公司与鑫诚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是否已解除;其要求赔偿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龙呈华泰公司与鑫诚物业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于2016年6月4日解除,驳回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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