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11月17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时,被告赵某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赵某罚款2000元。
2016年4月5日,原告王某诉称其是被告赵某的母亲。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了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的土地1.32亩,赵某承包了0.44亩,王某的承包地与赵某的承包地在一处。后因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王某和赵某的承包地均被征收。赵某领取了所有的承包地补偿款,未将王某的1.32亩承包地补偿款支付王某。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向其支付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法庭向赵某送达了王某的起诉材料后,赵某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其承包的土地面积为1.44亩,王某主张的征地补偿款与其无任何关系,并向法庭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惠农财政补贴明白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承包的土地面积为1.44亩。
为还原案件真相,承办法官经调查查明,赵某的土地承包面积为0.44亩,而不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上的1.44亩。之后,承办法官向赵某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最终赵某自认三份证据上的承包面积为1.44亩系其伪造。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赵某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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