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兰州石化总医院员工李中平(身份证号:140303198108190815),因你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兰州石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第七节第四十三条,以及你与兰州石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并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决定自2016年10月10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人事处
201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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