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西固区新滩村村民陈某工作后,户口未迁出,但因其在事业单位工作,新滩村委会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经研究决定不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事后,陈某不服提起诉讼。10月14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陈某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已丧失了新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驳回其诉请。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陈某的父母承包了新滩村的土地1.6亩。之后,陈某父母先后病故,陈某成为该户户主,并耕种其父母承包的土地。陈某大学毕业后,于2011年经考试被录用至兰州市西固区某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系该街道办事处社保专干,无编制,但其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陈某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享受政府财政保障。陈某工作后,户籍仍在新滩村,未从该村迁出。2014年,国家修建兰州中石油商业储备库项目时,原由陈某父母承包、后由陈某耕种的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位后,新滩村委会“两委”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不向陈某发放征地补偿款。在涉案土地被征收前,陈某将该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该承租人已领取了地上附作物补偿款4000多元。现因新滩村委会拒绝向陈某支付征地补偿款263402元,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新滩村委会支付上述款项。
西固区法院一审后认为,陈某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政府全额拨付的工资及其它各项社会保障,其已脱离了对新滩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了新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应享有涉案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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