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苏叶)兰州市市政房地产管理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嘉远和财务科科长鲁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员工从公司骗取现金共计 1427606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两人缓刑,宣判后二人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10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院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与兰州市市政房地产管理经营公司签署协议将原属于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兰州新三路拆迁安置户安置到雁滩安居小区的产权调换工作委托给兰州市市政房地产管理经营公司办理。这项工作由王嘉远总体负责,王嘉远安排公司员工丁世彧具体办理兰州新三路拆迁安置户安置到雁滩安居小区的产权调换工作。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丁世彧谎称安居小区剩余600余拆迁户房屋已经在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地籍测绘,在兰州市地税局专业化分局完成了核税,以需要向兰州市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加快办证进程为由向被告人王嘉远提出从公司借支现金的申请。王嘉远未核实丁世彧是否已向房产交易中心递交申请办证材料,也未要求丁世彧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勘测报告和地税局出具的核税单,就签字同意给丁世彧借支现金,并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安排财务科科长鲁萍和会计蒋锦花分13次以提取备用金、差旅费等名义从公司基本户的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五泉支行提取现金共计 1427606元借给丁世彧。鲁萍在明知多次借给丁世彧大笔现金用以缴纳办证税费违反《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在丁世彧每次借款后均未向财务人员报账的情况下仍按照王嘉远的安排编造虚假用途从银行提取 1378966元现金借给丁世彧,致使丁世彧从公司骗取现金共计 1427606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2014年7月丁世彧退还公司18万元。随后,丁世彧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追回赃款14.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嘉远、鲁萍身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鲁萍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嘉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鲁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王嘉远和鲁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上诉人王嘉远、鲁萍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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