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李辉)票务公司拿着业务员和客户间发送的订票短信,以客户郭先生不支付订票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9月22日记者从城关区法院获悉,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票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只有订票信息而没有实际出票信息和实际乘坐信息,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购票关系,票务公司请求支付机票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请。
兰州某票务公司诉称,郭先生是其公司老客户,2015年6月,因商务活动需要,他通过订票短信,发送了客户的姓名、目的地等信息,票务公司业务员陆某收到后,由公司先行交付了购票款,共计138670元。郭先生承诺,其组织的商务活动结束后一并结算。但活动结束后,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郭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机票款138670元,并承担至付清票款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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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照片均由兰州晨报记者党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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