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许天野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该规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时间,对该规定各种版本的解读,在坊间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担心甚至恐慌,在朋友圈中随便的一句“玩笑话”是否也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9月26日,兰州晨报特邀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相关检察官为广大读者就该规定中有关“电子证据”部分给予解读。
记者:电子数据包括哪些?
检察官: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朋友圈、博客、网盘在内的新型电子信息、文件也被列入电子数据的范围。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①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④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记者:如何收集与提取?
检察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此外,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记者:如何移送与展示?
检察官: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据,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不随案移送打印件等。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
记者:如何审查与判断?
检察官: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③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记者:正如坊间所说,“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作为呈堂证供”?
检察官: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电子证据才有可能被收集。城关区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周东升表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此次规定是针对公检法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周东升还介绍说,此次规定旨在规范和明确相关办案部门和法院对于新型的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此次规定明确,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记者:电子证据被收集后,如何去伪存真?
检察官:城关区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助理鉴定人、检察官候杰方介绍,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进行鉴定,需要通过特定的鉴定流程,查看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编辑、复制或修改。其次,需要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这就需要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确定有证据价值的内容。
兰州晨报记者 李辉 通讯员 彭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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