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琴琴)近日,平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江某某运输毒品犯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江某某与马姓男子商量,以50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20克毒品海洛因,随后让其妻赵某某(已判刑)给户主为张某的银行卡账户内打款10000元,后江某某按照对方指定的草丛中取到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次日下午15时许,江某某将装有毒品的红色手机盒,在兰州客运中心交给兰州发往平川的客车,捎带给其在平川区的妻子赵某某。18时许,赵某某取到装有毒品的手机盒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从赵某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20克,从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江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平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20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江某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并未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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