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吕霞)3月25日记者获悉,《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送审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条例》(送审稿)提出,甘肃省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条例》(送审稿)提出,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特困人员供养具体包括:提供吃、穿、住、用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条例》(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应分别给予救助,包括对接受学前一年教育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每天免费提供一次营养餐,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等。
《条例》(送审稿)同时提出,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发放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对《条例》(送审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电子邮箱:xz460956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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