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吕霞)3月26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送审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送审稿)提出,甘肃省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并确保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县级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网络,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加强日常监管,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道连接。
此外,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供水单位应当利用民生服务大厅窗口或者单独设立便民服务点,方便用水户办理新增、报停、维修、交费等用水业务。社会各界可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163.com, 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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